新 闻 中 心


 
  • 泰兴一村民救人途中交通肇事被免于起诉
  • 作者:   时间:2008-12-05 10:27:03   来源:泰州新闻网
  • 打印】 【 】 【查看评论】 【关闭

  • “做好事付出这么大代价,心里确实憋屈。”12月3日,当听到泰兴市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朱某终于松了口气。
        今年2月8日晚,泰兴溪桥镇的朱某驾一辆皮卡车回家,途中被一名怀抱婴儿的少妇拦住。少妇哭诉孩子受伤了,得赶紧送医院抢救。眼见襁褓中的婴儿满脸是血,朱某急忙加大油门向最近的医院驶去。在限速80公里且积雪未化的公路上,救人心切的朱某将时速提到了近100公里。由于车快路滑,刹车不及的朱某撞倒了一名过马路的男子。
        朱某急忙上前查看男子的伤势,发现该男子已经断气,于是拦下一辆出租车,让搭车少妇赶紧送孩子去医院。
        “你放心,事情因我而起,我快去快回。”少妇安慰着朱某,乘车离开了现场。然而祸不单行,就在朱某用手机报警时,一辆雪佛兰汽车突然从另一车道斜驶过来,猛地冲向皮卡车的左侧,一名站在附近的妇女躲闪不及,又一起车祸发生了。
        警方查明,先后被撞的是一对中年夫妻,丈夫身亡,妻子骨折。当时他们正横穿马路回家,没想到灾难突如其来。朱某也没有想到,自己救人会闯下如此大祸。唯一能够证明朱某救人的人,是承诺“快去快回”的搭车少妇,但她事后一直没有露面。警方历经数月终于找到该少妇。她证实,朱某的确是为送自己的孩子去医院才超速肇事的。
        警方最终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朱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雪佛兰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经济赔偿26万元,双方自愿签署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泰兴检察院认为,朱某救人途中交通肇事,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符合《关于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关文章
 
 参与评论
  • ·姓    名:
  • ·评论内容:
  • ·验 证 码:看不清,换一张
  •  
 
 评 论
没有记录
 

· 专 题

· 民 生

· 论坛热帖
没有记录  
Copyright @ 2009 泰州网-泰州第四媒体 版权所有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