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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
泰兴一村民救人途中交通肇事被免于起诉
作者:
时间:2008-12-05 10:27:03 来源:
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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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付出这么大代价,心里确实憋屈。”12月3日,当听到泰兴市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朱某终于松了口气。
今年2月8日晚,泰兴溪桥镇的朱某驾一辆皮卡车回家,途中被一名怀抱婴儿的少妇拦住。少妇哭诉孩子受伤了,得赶紧送医院抢救。眼见襁褓中的婴儿满脸是血,朱某急忙加大油门向最近的医院驶去。在限速80公里且积雪未化的公路上,救人心切的朱某将时速提到了近100公里。由于车快路滑,刹车不及的朱某撞倒了一名过马路的男子。
朱某急忙上前查看男子的伤势,发现该男子已经断气,于是拦下一辆出租车,让搭车少妇赶紧送孩子去医院。
“你放心,事情因我而起,我快去快回。”少妇安慰着朱某,乘车离开了现场。然而祸不单行,就在朱某用手机报警时,一辆雪佛兰汽车突然从另一车道斜驶过来,猛地冲向皮卡车的左侧,一名站在附近的妇女躲闪不及,又一起车祸发生了。
警方查明,先后被撞的是一对中年夫妻,丈夫身亡,妻子骨折。当时他们正横穿马路回家,没想到灾难突如其来。朱某也没有想到,自己救人会闯下如此大祸。唯一能够证明朱某救人的人,是承诺“快去快回”的搭车少妇,但她事后一直没有露面。警方历经数月终于找到该少妇。她证实,朱某的确是为送自己的孩子去医院才超速肇事的。
警方最终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朱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雪佛兰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经济赔偿26万元,双方自愿签署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泰兴检察院认为,朱某救人途中交通肇事,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符合《关于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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