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结合当地习俗判决订婚收彩礼分手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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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6 来源:泰州新闻网
订婚之后,一对男女感情不和,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却不愿意退还彩礼。近日,这起婚约财产纠纷闹上了法庭。
几年前,泰兴市姚王镇的凌某与该市根思乡的顾某相识恋爱。2009年二人订婚,凌某给付顾某彩礼金20888元及“四金”等。
订婚后,凌某感觉与顾某性格不和,今年初提出解除婚约,要求顾某返还彩礼金及“四金”,被顾某及其父母拒绝。近日,凌某将顾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凌某给付顾某彩礼金及“四金”,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既然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收受的彩礼金及“四金”应当返还。
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当地习俗,判定顾某及其父母返还凌某20888元彩礼金,“四金”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