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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
借款人自杀身亡担保人被判还款
作者:
时间:2009-12-10 09:37:16 来源:
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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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有不少所谓的担保人,然而当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有还款的责任呢?日前,兴化法院给出了答案。
陈墨是兴化市某镇人,他在当地民间放贷,将亲友、熟人的钱低息借来,再以高息借出,赚取差价。去年5月,陈墨向魏先生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为6个月。魏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他提供一位担保人。陈墨找到做生意的妹夫阿木,为其借款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后来,陈墨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如期收回,“经营”的资金链又断了,未能如期偿还魏先生的30万元。魏先生要不到钱,就经常向担保人阿木催款,搞得阿木无法正常做生意。陈墨觉得对不起妹夫一家。
陈墨在偿还了魏先生的10万元后,重新出具了一张20万元欠款的欠条,并注明担保人为他的女儿陈琳琳。
去年年底,陈墨自感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服毒自杀。陈墨在遗书中所列借款清单也载明,尚欠魏先生20万元,担保人系其女儿。
2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魏先生不甘心。他找起初的担保人阿木讨要无果。今年3月,魏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阿木偿还陈墨余下的20万元借款。
兴化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墨所欠魏先生的20万元,以陈墨所立的借条为凭。阿木对该借款提供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视为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阿木偿还陈墨尚欠魏先生的20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本案是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保证人后,原保证人是否应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一旦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即应无条件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当然是在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形下)。在此,无论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均对债权人负责。保证人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产生疑问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有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任甚至高于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先行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要更换保证人则必须要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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